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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被占,谁之过?
更新时间:2020-03-30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渔沟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原告李某为其母亲购置的墓穴竟被他人侵占,在沟通无果情况下,将侵占者及负有管理之责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原来,李某母亲于2016年去世,因集中安葬需要,2018年12月李某向被告村委会购置了位于该村某区某排某号的墓穴,准备在其母亲去世三周年时迁坟。期间,被告韩某也向该村委会购买了墓穴,但并未领取载有具体排号的结算收据,看到原告购买的墓穴感觉位置不错,且空在那里认为未曾出售,便将其亲属安葬在了该处。在韩某安葬过程中,被告村委会墓地管理人员未能出面制止,且未能明确具体墓穴位置,致使该起纠纷发生。后三方发生争执,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韩某立即将其亲属的骨灰迁出该墓穴并恢复原状,韩某及该村委会承担精神抚慰金及相关物质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被告韩某在未确定墓穴位置即在原告所购墓穴安葬了自己的亲属,过错在先;被告村委会作为出卖方也是墓地管理者未能起到管理职责导致原告所购墓穴被占,亦有过错。在向两被告进行法律释明之后,两被告同意配合法官进行调解。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韩某将其亲属骨灰迁出侵占的原告所购墓穴并恢复原样;被告村委会为原告提供一处新的墓穴,并赔偿相关损失。

【评析】“入土为安”自古以来是中国人的一件头等大事,寄托着生者对逝去亲人的哀思与缅怀。本案中原告为其母亲所购墓穴被占,心生怒火,愤而起诉。被告虽侵占了墓穴但不愿再次迁出是矛盾的导火索,虽然其对逝去亲人的感情可以理解,但毕竟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停止侵权并恢复原样。村委会作为售卖方也是实际上的管理者,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单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作者:周冉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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