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规定:
1、2003年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有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形形色色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2. 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而我国立法却没有明确的法条来规范此类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针对此类情况的立法较为滞后,因此,法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伸缩性比较大,无法达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意见。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可以在婚前婚后或者司法实践中可以严格婚前债权的举证制度。设立婚前债务转化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但在现实中也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对此,为了保证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求主张债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有充分证据证明或债务人配偶承认的,才能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