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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
更新时间:2020-03-24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进行约定的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协议进行变更、撤销。若协议缺乏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约定,或者宣布约定无效。

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约定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的问题

1、若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一方的权利符合法定规定的情况下,受损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要求补偿。

2、对外的效力问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或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二、夫妻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可否免养除的问题

夫妻之间以及子女、亲属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这种关系既体现为夫妻的人身关系,也体现为夫妻的财产关系。因此,即便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也不能免除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三、财产约定中包含离婚时财产分割或者赔偿条款的效力问题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离婚时财产分割或赔偿的条款一般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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