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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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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20-05-19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9)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10)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1)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个人财产:夫妻间没有前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是: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主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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