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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问题
更新时间:2020-0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此次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自2020年1月于武汉检测出确诊病历以来,新冠肺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全国累计确诊的81000多名患者分布在337个城市。目前,随着海外疫情的持续爆发及输入性增长,中国境内的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仍未宣布结束。

毫无疑问,新冠肺炎疫情及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开展的措施对经济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经济活动的影响必然带来对合同履行问题的影响,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从事经济活动的依据和反映。关于合同履行问题,我们在这段时间,收到许多客户的咨询,而咨询中集中反映了如下问题。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我们比较熟悉的不可抗力事件有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类比上述大家所熟知的不可抗力事件,我们认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在事前无法预见的情形,结合采取的防疫措施,如隔离、封锁、停运、停业等,反应在事中无法避免及不能克服的情况,其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这一观点,在政府相关部门的通知文件中,已有相应体现。如商务部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持贸促会、商会等为外贸企业和境外项目实施主体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另外,部分地方高院已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阐明适用规则,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9日发布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一)》中明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的直接影响,商品房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的,可认定出卖人不能履行交付义务具有免责事由。“”.因采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工作影响,致使根本不能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予以支持。“


二、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要求不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最小的“法律”,对合同履行各方而言,均应充分、完整的履行合同。但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允许当事人以此作为抗辩,当事人据此可主张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不再履行。详见《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

虽然我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的事件,但并不是每一类合同、每一份合同都会受到该事件的影响,而且对各种不同合同的影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比如:供电合同和旅游合同,前者基本是完全履行,后者基本是完全不能履行。比如:物流合同受疫情影响会发生迟延的情况。故,要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需要分析合同的性质及新冠肺炎疫情确为合同履行造成困难或者是无法履行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冒然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主张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比较“非典”时期引发的合同纠纷裁判案例,下列几类合同,未来可能会发生比较多的争议:

1、租赁合同。

因受减少出行、避免聚集等防疫措施的影响,酒店、商场、影院、餐厅等营业均遭受了严重影响,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可能因租金问题发生租赁纠纷。

2、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材料供应及劳务施工,但受本次疫情影响,春节后农民工复工存在迟延问题,材料供应也存在生产和运输问题,施工活动自然会受到影响,发包方和施工方可能因施工问题发生纠纷。

3、房屋预售合同

因施工受疫情影响,原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很有可能发生延迟交付房屋的问题,可能引发迟延交付所引发的纠纷。

4、旅游合同

受防控措施需要,旅游公司、旅游景点原以预售的的旅游产品被迫取消,涉及退费及改换产品需要,因此可能引发纠纷。


三、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应该注意的事项。


1、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

《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确定了民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当前,虽然有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各合同当事人首先应坚持诚实守信、恪守承诺的原则,竭力完成合同履行,这样才能减少各方的损失,经济活动才能逐步恢复正轨。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要求当事人在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后,要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更大的损失。及时通知的义务是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当事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即使有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在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情况下,仍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获取不可抗力的证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还需提供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这就涉及到谁有权出具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如何获取证明文件等。2020年1月3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发布消息,将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除此之外,对于国内未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业,由谁开具证明文件,则没有相关部门或协会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我们主张企业注意关注和收集企业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所发布的通知或公告;注意保存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复工、物流、快递、航运等信息;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由行业协会根据地方特点、行业特点,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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