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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哲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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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经法院许可不出庭作证时,有哪些措施可替代证人出庭
更新时间:2020-03-23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即将施行的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因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以下列方式替代出庭:(1)书面证言;(2)视听资料;(3)视听传输技术。

不同的作证方式下作出的证人证言对事实的证明力会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综合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客观原因、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程度、双方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的争议程度、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法庭的客观技术条件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上述替代方式作证情况下证人应该履行具结程序。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如果证人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证人违法前述规定的,其证言不具备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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