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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大事,岂能草率——《民法典》草案关于离婚规定的人性化
更新时间:2020-03-12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说的是婚姻讲究缘分,有缘无分、有分无缘皆难结婚,所以珍惜缘分,用心经营婚姻,才能享受幸福人生。但经过生活的柴米油盐和零零碎碎,品味过人生的苦辣酸甜和社会的灯红酒绿,很多婚姻在现实面前出现障碍,甚至难以为继。于是便可能出现夫妻情感的裂痕,于是就可能引发离婚。

面对离婚,原先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要求,夫妻双方就可以到民众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导致很多因一时之气作出了一时冲动的离婚决定。

《民法典》草案为避免夫妻一时冲动的离婚,设定了的两个三十日的“缓冲期”,以供夫妻双方舒缓情绪、犹豫思考,再作出理性的决定。可谓温情脉脉、人性化十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时并不当时就发给离婚证,而会有两个三十日的缓冲:

第一个三十日,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这期间,婚姻登记机关是收一下离婚登记申请材料,不会发给离婚证。值得肯定的是,第一个三十日是强制性规定,任你当事人怎样,更改不了,想提前都不行。这三十日期间内,对于离婚申请的当事人来说,可以生气、可以思考、也可以返悔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个三十日,是在第一个“三十日”期满后的三十日内。经过第一个三十日的深思熟虑,申请离婚的当事人觉得婚姻真的无法继续维持,可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经过第二个三十日,双方并未去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法律就视为自动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经历过两个三十日的缓冲,应该可以大大减少了冲动型离婚的几率,促进当事双方理性面对婚姻,也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作用。如此人性化的规定现在只是在《民法典》草案中,但愿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该规定依然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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