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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 增设“死刑罪犯执行前会见权”
易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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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

增设“死刑罪犯执行前会见权”


一、建议内容:


将现行《刑诉法》第212条第一款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并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罪犯近亲属在交付执行死刑前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安排会见。”


二、增加理由:


1、体现对罪犯人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对社会伦理道德的维护。


2、允许罪犯在执行死刑前会见亲属,有利于罪犯行使民事权利。


允许罪犯临行前会见家属,也有利于安排后事,行使民事权利,避免罪犯伏法后的民事争议。


3、从理论到司法实践的“入法”条件已经成熟。


20038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对“安排死刑犯临行前会见家属”作出了明文规定。“大兴灭门惨案”罪犯李磊在被处于极刑前就安排与亲属见面。据报道称,自从北京市实行死刑会见制度,至少有6成的死刑犯与家属见了最后一面。


2007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第4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并及时安排会见全国各地对死刑执行前安排家属会见都制订了相关的规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该制度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一些地方在死刑执行前不安排罪犯家属会见,罪犯家属在死刑执行完毕后才得到通知,对司法机关的做法极为不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此,我们郑重建议,通过本次《刑诉法》修订的机会,将这一已经成熟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建议人:易胜华

建议人:王文林

20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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