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不要把律师当作假想敌
易胜华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385人
全国
主任律师
从业21年

不要把律师当作假想敌



10月28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的《律师法》修订草案规定:律师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受监听。这是一项迟到的权利,说明中国律师的职业操守一直以来都被立法者怀疑,也说明在中国,刑事案件的辩护,形式远远大于内容。


我们看港片港剧以及国外其他地区的影视作品,当黑道枭雄或者商界大亨被警方带走的时候,有两句经典的台词。警察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而那位大佬会说:“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任凭警察暴跳如雷,那位大佬也是一脸的满不在乎。


我们的当事人深受这些影视作品毒害,把律师看作了救世主一般。而我们的侦查机关则把律师视为魔鬼,视为犯罪嫌疑人的一丘之貉,生怕律师的过早介入,会使得自己辛辛苦苦取得的证据发生变化,会让犯罪嫌疑人负隅顽抗。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视情况可以派员在场。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案情,通风报信,为其打气,教其如何应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这就是“以敌人之心度律师之腹”。这个规定有一个假想的前提:“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是一伙的,如果失去侦查人员的监督,律师会做出对案件侦查不利的行为。”


在把律师当作假想敌的情形下,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在情理之中。法律还算给律师留了一点面子,说的是“可以派员在场”,而不是“必须”或“应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个“可以”已经被办案机关用得特别彻底----在侦查阶段没有侦查人员的陪同,是绝对不可能见到犯罪嫌疑人的。很多地方甚至把这一规定做得更加过头: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也需要办案机关陪同或者同意,必须要两名以上的律师参加会见。在监督会见的过程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正常对话也经常被监督的侦查人员粗暴地打断。让人哭笑不得,投诉无门。


会见权的受限,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此外,还有阅卷的权利,调查取证,法庭上发言的权利等等,无一不被牢牢束缚。刑事案件的辩护,其实是不对称的较量,天平严重地向执法者一方倾斜。律师是带着镣铐,在火炉之上,走着钢丝。


不可否认,就像公检法队伍里面时不时地会出现一些败类,律师队伍也不是纯净的。难免会有个别律师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在失去监督的时候,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绝大多数的律师都明白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愿意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付出沉重的代价。如果从权利对等的角度考虑,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要监督的话,那么司法机关人员的提审也需要律师的监督,以防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出现刑讯逼供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如果像对待敌人一般的残酷无情,或者是把律师当作打入内部的间谍一样处处设防,那么最终受到影响的,还是案件的公正审理。律师不是法治社会的花瓶,律师也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分子,律师与公检法是战友的关系。我们之间需要充分的理解,信任和配合。


《律师法》的修改,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立法者改善这种关系的良好意愿。但是,形势依然严峻。公检法向来不把《律师法》当回事,因此,其他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至于一些地区制定出的土政策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保障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落到实处,更有艰难而又漫长的道路要走。



易胜华律师

2007-10-28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律师经验
0人浏览
#鲍某明姐姐称弟弟和女孩非养父女关系#
5人浏览
我的老公是犯罪嫌疑人
0人浏览
徒弟 节选自《别在异乡哭泣》
0人浏览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律师会见
2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