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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禄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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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行使“一厘米主权”者要追究其法律(历史)责任
更新时间:2012-04-09

在中国大陆目前法治凋敝、行政干预司法的困境下,法治乱像层出不穷,直叫国人哭笑不得,敢怒不敢言。在"维稳压倒一切"的前提下,不知有多少见不得人的冤假错案被淹没在档案柜中。任凭你穷尽所有维权手段,也许终其一生也等不到"迟来的正义"。

在有些事件中,其实执行人员(含司法人员)不全是昏馈的,他们有的是有着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良心的,但迫于某些势力的淫威和自己、家人的生计甚至面临生命的威胁不得不暂时委曲求全,充当某些势力的枪炮。但有些则是与某些专横势力沆瀣一气的,专门为其出谋划策,为一己私利而充当打手或走狗从而出卖良心与灵魂,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无耻之流。

笔者以为,当我们设计追究责任的机制时,应当区别对待:对行使了"一厘米主权"的当事人给予宽容和褒奖,奖励他们在恶劣的环境下不泯的良心与道义,教育后人懂得不管现实环境如何,良知是一个人、一个社会的最高准则。对那些滥用公权力及狐假虎威之流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哪怕他已开离开这个世界,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与社会的准则背道而驰,不能对其进行宽宥。

河南赵作海案之公诉人在无奈之下于卷首"市政法委要求在二十天内起诉"的备注、重庆一基层法院承办法官将当地政府干预司法的公函放置于卷宗内、河南一法官在判决书中大胆称地方法规违反宪法与上位法而不予适用、湖南慈利县法官赵书军将省高院的强制性且违法的指令写入裁定书,上述办案人员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无法改变案件的定性、无法更改案件的判决结果,但他们用自己的勇气与智慧将他们无法承认也无法公然反抗的原因以一种目前最可能的方式反映出来,以示如此做并非本意,是外力逼迫的结果。他们如此做是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的(该代价笔者不说,大家也心知肚明),但他们出于对法律的信仰、对良知的坚守,以他们认为(其实现实也只能如此)最好的抗争方式来进行无声的反抗,既为自己留下退路,为良心和法律留下尊严,也为人们寻找事实真相留下真实的线索,更为重要的,他们的所作所为提供了位高权重、滥用权力、草菅人命、无法无天的组织或个人,为有一天"冤有头债有主"的清算指明了方向。

上面这些都是办案人员在一个法治遭到最大破坏的历史阶段凭借智慧与胆略行使"一厘米主权"的例子,他们在这个时代做的已够对得起良心了,我们不应对他们再加指责,如果这样的人多一些的话,这个社会进步就更快些,也许我们期盼的法治时代就提前降临了,不用再等半个世纪了。

笔者以为,当有一天法治环境好了,行政机关或四不像机关(如政法委、纪委)的"魔爪"再也无法伸进执法领域(含司法领域及其他如行业协会等领域),作为后来人应当对历史积案进行梳理,正本清源,还历史一个真相,给蒙冤者一个清白,给后人一个警醒。向在这种糟糕的司法环境下还能行使"一厘米主权"的执法者们致以敬意,不再追究,因为这"一厘米主权"是他们在当下所能做的最大的抗争了,不能太过苛求于他们。当然对于那些为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力及做权力的奴隶和爪牙的人,则应当毫不手软,将他们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让历史对他们进行审判,随着史官的春秋史笔,留名后世,但不是留芳百世,而是遗臭万年。

小知识:一厘米主权

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了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27岁的他射杀了一位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20岁。几十年间,在这堵"隔离人民的墙"下面,先后有300位东德逃亡者被射杀。亨里奇的律师辩称这些卫兵仅仅是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处三年半徒刑,且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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