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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胜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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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啤酒瓶盖引发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0-03-09


一个啤酒瓶盖引发的思考


易胜华


这场争论一开始与法律无关。


和朋友在热闹的夜宵摊上喝酒,过来一个拾荒的老婆婆,问我们要喝完的易拉罐。给了她之后,老婆婆还不走,眼睛盯着桌上的几个啤酒瓶盖子。我们问她还有什么事情,老婆婆说:“这几个瓶盖能不能给我啊?”我们就给她了。


回到住的地方,我们继续喝酒。开啤酒的时候,我随口说了一句:“这个啤酒瓶盖,她们要去干嘛呢?”


一个朋友说:“当然是拿去做废铁卖啦!”


另一个朋友说:“肯定是卖给啤酒厂家,加工一下,做新瓶盖咯!”


我说不对。


如果是当废铁卖的话,一斤废铁能卖多少钱?而一斤废铁要多少个瓶盖呢?


如果是做新瓶盖的话,也是不合算的。旧瓶盖收回去后,需要去掉以前的包装,换上新包装,还要重新压模,而做一个新瓶盖的成本肯定远远小于回收旧瓶盖的成本。


我认为,应该是拿去向啤酒经销商换取“开瓶费”的。只有这样,瓶盖才发挥出了它最大的效用。为了证明我的观点,我特意上网搜索了一下,网上果然有啤酒经销商以“瓶盖兑现金”,来激励酒店里的服务员推销自己的啤酒。


我原以为朋友们会认同我的观点,没想到却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


朋友认为,虽然有的经销商会采用这种方法促销,但是肯定要建立在某个酒店销售了多少啤酒的基础之上,不可能某个酒店才卖了100瓶啤酒,却有200个瓶盖拿来兑“开瓶费”。如果只要拿瓶盖就能兑奖的话,经销商就亏大了。这么大的漏洞,不可能经销商不知道。所以,拾荒的老太太捡瓶盖,只能是做废铁卖。


我原以为是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却被复杂化了。


首先,拾荒的老婆婆不一定要直接向啤酒经销商兑现“开瓶费”,她可以将瓶盖攒起来,然后卖给某个酒店的服务员。这样总比当废铁卖合算。


其次,啤酒的经销商做的不是某一个酒店的市场,而是做整个地区的市场。酒店里面服务员的流动性也很大,要想培养这些服务员做自己的义务推销员,不可能以酒店为单位来进行啤酒销量的结算。经销商考虑的是整个地区市场的销量,而不是某个酒店的销量。


再次,也许会有人来钻这个营销手段的漏洞。但是,有些聪明的经销商,就是利用营销手段的小漏洞,吸引一些贪便宜的人,以此打开产品的知名度,把市场做大。正如某些超市会将一些日用生活品的价格定在成本价甚至更低,就算有些人专门冲着这个小便宜来的,也没有关系。在商场上,有了人气,就有了一切。“将欲取之,必先与之”,“吃小亏占大便宜”,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啊。市场营销,需要智慧,还需要气魄。斤斤计较,绝对是做不了大市场的。


从一个啤酒瓶盖的三种不同处理方式上,也看得出人们在对“物的效用”方面截然不同的态度。


第一种“做废铁卖”,体现的是一种小农意识。虽然稳当,获利却很微薄,难成大器。


第二种所谓的“废物利用”,看似经济、合理,实则得不偿失。


第三种“开瓶费”的思路,则体现了一种商品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好意思,我夸自己一下哈)。这种思路,将物的效用发挥到极致:一个价值趋近于0的旧瓶盖,可以获得的开瓶费为一到两元。假设一斤废铁的价格为五角,假设一百个瓶盖才有一斤,那么第三种思路是第一种思路获得的利益回报的200倍以上。


拾荒的老太太没有学过市场学,没有学过经济学,也会明白如何让自己手里的东西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这个问题不值得争论了。


这里还是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瓶盖换取“开瓶费”,算不算商业贿赂呢?根据网上查到的一些资料,有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将这一类的行为作为商业贿赂来打击。


是否构成受贿,“收取他人财物”只是一个方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要件之一,这里还要看有没有损害到国家的或者公司、企业的利益。酒店或者服务员向顾客推荐某种品牌的啤酒,是建立在顾客同意消费的基础之上,酒店也好,服务员也好,没有权利强制顾客消费。同时,服务员为了顾客消费其推荐的啤酒,也需要付出更殷勤的服务。销售出去的任何一种品牌的啤酒,都不会损害酒店的利益,何来侵害职务的廉洁性呢(你跟一个月薪只有几百元的打工妹讲职务的廉洁性?闭嘴吧!)?如果服务员并没有推销某品牌啤酒,只是把客人消费之后的瓶盖拿去兑奖,算不算商业贿赂?或者,构成了诈骗?――你根本没有推销我的酒,还来问我要钱,这不是骗子吗?呵呵。


“瓶盖兑现金”,无非就是一种营销手段而已,作为“商业贿赂”来打击,只能说明这些执法者不懂市场,对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酒足饭饱之后,还是去找点正事做,别拿可怜的服务员或者经销商练刀了。


易胜华 律师


200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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