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感想
刑讯逼供、诱供等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手段,并非只是当代中国独有的特色,而是古今中外由来已久的司法传统。在中国古代,即使是“明镜高悬”的青天大老爷,在公堂之上也会动用大刑,迫使囚犯招供。即使是美英等西方国家,也有过依靠肉刑获取口供的阶段。
这些侦查手段之所以能够这么长久、广泛的存在,说明它们在打击犯罪、查明案件事实方面,能够达到一定的效果。当然,因此而造成的冤狱,数量也是惊人的。
时代发展到今天,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而高科技的侦查手段,也为在案件侦破中减少对口供的依赖扫除了部分障碍,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例如,视频、录音、拍照、DNA检测等技术手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客观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使得口供的地位变得不那么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虽然也包括了其他的客观性证据,例如书证、物证,但是主要针对的还是口供。一直以来,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于口供的依赖非常严重。一般的刑事案件证据材料中,口供所占的比重往往达到一半以上,有些案件甚至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口供最大的特征就是主观性、不稳定性。几乎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形成,都源自于不真实的口供。而这些不真实的口供,绝大多数都来自于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
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是司法机关几十年来一直倡导的,但是屡禁不止,甚至越演越烈,原因就在于没有落实到法律层面,或者,虽然落实到法律层面,却缺少相应的制度配套和制度落实。
这一次,中国共产党以中央文件的形式,郑重地提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与年初实施的新《刑诉法》呼应。最高法紧接着出台《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该意见中规定了证据审查机制、审核监督机制与制约机制,对于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有了一套有效的制度保障。
易胜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