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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立法的尴尬
更新时间:2020-03-13

性骚扰立法的尴尬

易胜华律师


随着“性骚扰”被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性骚扰”的话题又一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面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种种性骚扰现象,该规定的出台是否能够发挥作用,有效遏制性骚扰的出现呢?笔者认为,由于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前景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界定性骚扰行为的范围比较困难。

性骚扰本身并非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而是对于一种社会现象的统称,对于“性骚扰”范围的界定,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什么是性骚扰?哪些行为属于性骚扰?每个人都会有自己不同的理解。比如手机发送黄色短消息,或者在聚会的时候讲“黄段子”,对于某些性格比较开朗的女性来说,认为这是一种幽默,是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一笑置之,不会介意,甚至会参加到中间。但是对于某些性格内向的女性来说,可能认为这种行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构成了对自己的侮辱,属于性骚扰。再比如说,在公共场合下拥抱异性,对于某些男士来说,是一种礼节行为,或者是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但是可能有的女性认为自己被占了便宜,受到了骚扰。另外,恋爱中的男女,在交往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比较亲昵的动作,尤其是男性在感情冲动的时候,可能会对女性采取一些轻微的强制性的性举动。这到底是不是也属于性骚扰呢?

个人认识的不同,风俗习惯的不同,文化层次的不同,个人关系的亲密度不一样,等等,导致了对于性骚扰概念的理解差异,因此很容易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出现混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性骚扰的范围没有确定下来,就无法进入下一步的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因此,要想真正让该规定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就应当立法对于性骚扰的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

但是,立法(或者出台司法解释)要界定性骚扰的范围,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骚扰”本身就是主观色彩很浓的一个词语,在于每个人自身的感受。如果对“性骚扰”的范围界定过于宽松,显然对于社会稳定、人际关系的和谐是不利的。如果过于狭窄的话,又达不到制裁性骚扰行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次,性骚扰行为取证难。

对于采取语言方式的性骚扰行为,取证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比如手机短消息,信件,这些证据比较固定,也容易保存。对于在公共场合下讲述黄色段子或者公开的性挑逗行为,通过证人作证的方式也可以锁定证据。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性骚扰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比如私下场合一对一的语言或行为调戏,除非对方承认确有其事,否则很难取得证据。而在公共场合下对女性采取的抚摸、摩擦、碰撞等性骚扰行为,很难界定对方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造成。而且由于该行为持续时间很短,又是在隐秘中进行,旁观者也无法证明该行为是否发生。因此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也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

再次,性骚扰行为执法难。

尽管在性骚扰立法的时候为了增强其可操作性,将该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法通则》衔接,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存在很大的操作难度。公安机关面临维护社会治安,侦破各类犯罪案件的压力,要求公安机关对性骚扰这类轻微违法行为投入过多时间和警力,显然是不现实的。公安机关处罚性骚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如果骚扰者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举证责任在公安机关。由于前面所说的“界定难”、“取证难”,公安机关要拿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也是很有难度的,很可能面临败诉的结局。出于这种考虑,公安机关必然对骚扰者慎重处理,轻易不会做出处罚决定。

而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受骚扰者来说,诉讼成本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受骚扰者通过法院起诉方式解决问题,必须投入较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受骚扰者能够主张的权利也是极其有限的。由于性骚扰行为造成受骚扰者物质损失和肉体损伤的可能性极小,因此,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支持。从精神损害的角度讲,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也是非常慎重的。一般情况下,对于性骚扰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会支持很多。受骚扰者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法院起诉,如果证据不充足,或者法官对于性骚扰的理解存在差异,受骚扰者要承担败诉和对方反诉名誉侵权的法律风险。即使能够获得胜诉,法院的判决很可能只是要求骚扰者赔礼道歉。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法院起诉追究骚扰者责任的做法,同样是不具有操作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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