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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 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20-03-09

刑事诉讼案件

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易胜华 律师


据《南方都市报》2012118日报道,广东某法院近日做出一项判决,支持某强奸案被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判决被告支付四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这项判决生效,并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予以发布,那么,这将是刑事诉讼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案例。


在以往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一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往往得不到支持。理论依据在于:有观点认为,被告人已经受到了刑事惩罚,被害人一方的精神损害因此受到弥补,如果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于是让被告人受到双重惩罚,对被告人的惩罚过于严苛。这也就是中国民间所谓的“罚了不打,打了不罚”。而法律依据则是:20001219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今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最终未将精神损害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四十二条则再次重申:“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有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如需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尚可通过“另行起诉”进行变通,而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如果出台,连这一条小路也被完全堵死。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将成为绝望,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得以实现。


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一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到底应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打了不罚”的理论依据不成立。


刑法学界主流的观点认为,被告人接受了刑事处罚,对被害人已经是最好的精神抚慰,所以不需要再给予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一些被告人是因为家境贫寒而从事犯罪行为,在刑事处罚之外,再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只会导致赔偿成为“法律白条”。两种观点虽然角度不同,实际上都是“打了不罚”的思想体现。


“法律白条说”不值一驳。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的赔偿直接损失,都存在大量的“法律白条”。我们不能因为某些判决存在得不到执行的情况,而在立法层面堵塞其他被害人可能获得赔偿的通道。即使最终只有少量判决能够得到真正的执行,法律也应当保护这少数被害人的权利,大多数人可以拥有期待实现的权利。


“最好抚慰说”也是一厢情愿。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绝大部分是从国家利益而非被害人角度来考虑的。公诉案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从某个角度可以说明: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是对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创伤进行的修复,而非仅为抚慰受害人的目的。奇怪的是,刑事自诉案件同样也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说,我国在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可是,在对被告人的经济处罚上,却出乎意料地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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