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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逢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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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金、利息及复息如何计算的问题评析
更新时间:2020-03-09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据此,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故应首先抵充债务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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