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其中针对复工后,如何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这一问题,该实施意见规定,鼓励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根据该项规定,在用完年假、调休等假期后,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与单位协商申请集中使用哺乳假,即根据每个工作日的哺乳时间和哺乳期工作日天数计算享受哺乳假的总时间集中休假。用人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应拒绝哺乳期女职工集中适用哺乳时间的申请,也不应扣发此段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权益系疫情期间女职工根据当地政策享受的特殊权益,具有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