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治理规定》),该治理规定已经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违法信息、不良信息分别进行了归类,并提出不同要求。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根据该规定的第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如发现上述不良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前述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