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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0-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月施行)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可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只能形成劳务关系。

那么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能否认定为工伤?请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3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20121125日)”

北京高院相关会议精神也有类似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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