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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新还旧”的涉贷刑事风险及辩护要点研判
更新时间:2020-02-28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曾均泓律师分享《“贷新还旧”的涉贷刑事风险及辩护要点研判》。


壹丨还贷的“救火标配”—“贷新还旧”概述


一、“贷新还旧”的概念溯源及外延拓展

(一)概念溯源:

贷款人在贷款到期后,又重新贷款,以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二)外延拓展:

贷款人在贷款到期后,又重新贷款,以归还原有债务(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


二、“贷新还旧”与其他近似概念之辨析

(一)概念辨析:

1.贷款重组:

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机构审查同意,对原有贷款合同的结构(期限、金额、利率、费用、担保等)进行调整,重新安排

2.贷款展期:

由借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机构审查同意,有限期地延长借款人的还款期限


三、“贷新还旧”之模式分类

模式一:以贷还贷

模式二:贷款置换

模式三:居间过桥

模式四:顶名贷款


贰丨悬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贷新还旧”的涉贷刑事风险辨析


一、“贷新还旧”中的刑事风险行为:虚假申贷行为

(一)虚构贷款用途

(二)虚报贷款主体

(三)虚夸资信实力


二、可能涉及的罪名

(一)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叁丨多管齐下的“拆解之道”—“贷新还旧”的刑事辩护空间研判


一、“贷新还旧”是否是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情形:

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二、“贷新还旧”是否一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因果关系之辩:心照不宣的“弄虚作假”

(二)行为之辩:不宜一概而论的“借名贷款”

(三)数额之辩:循环使用的“同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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