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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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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诉讼成本和诉讼价值
更新时间:2008-10-01
我手里有个二审的民事案子,是一般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纠纷案件,下星期就开庭,原、被告系亲兄弟,原告是弟弟被告是哥哥,一审时原告诉称:"1984年,父母为哥俩分家。弟弟分得西院,哥哥分得东院,当时哥哥已成家,弟弟未婚。分家后,父母又将剩余部分家产即东院内(哥哥院内)大榆树一棵、燕山自行车一辆、东屋两间,分给弟弟,作为弟弟的结婚费用。当时弟弟要刨树,哥哥说刨了影响风水,别刨了。弟弟就没刨,现在已经24年了,弟弟需要用款,决定刨树,可是哥哥不让刨,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即哥哥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大榆树早在1984年就归被告所有,退一步讲,假使该树分给原告所有,可是该树在我院生长24年,也应确定为我所有。另原告的主张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判决:一、在被告(哥哥)家生长的大榆树(现在价值1700元)归原告(弟弟)所有,原告刨树被告不得干涉。

二、原告(弟弟)按每年100元自1984年开始给被告(哥哥)经济补偿(管理费)共计2300

元。

现在原告(弟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我是被告(哥哥)的二审代理人,阅卷的时候,我很困惑:诉讼已成为现代社会里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诉讼过程本身不会增加社会财富,相反会消耗社会大量的资源,成为人类社会的一大负担。在现代人类社会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当中,诉讼的成本最为昂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社会关系需要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在市场环境下,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忽视甚至恶意侵占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倾向。诉讼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处理争端和冲突的一种选择方式,越来越多地受到了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民事诉讼成本是指在民事诉讼领域因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而消耗的社会资源,包括国家用于民事诉讼业务的财政预算和诉讼当事人为取得个案司法保护所承担的资源耗费支出。国家用于民事诉讼业务的财政预算,如法官的薪金、法院房舍、公务设备、办公费用等,称作公共成本;诉讼当事人个人为取得个案司法保护所承担的资源耗费支出,如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司法鉴定、支付给证人、支付给法院以及当事人自己的交通、通讯费等,称作私人成本。一个时期社会的民事诉讼成本总量等于该时期全社会所付出的公共成本总量与私人成本总量之和,即存在等式:公共成本+私人成本=诉讼成本。

可能原、被告早已经积怨很深,打这场官司只是发泄积怨,但是原、被告应该考虑一下诉讼成本与诉讼价值,也就是这个官司该不该打,打到最好能得到什么,争议标的价值1700元,原、被告一审二审都请律师,就说被告吧,一审时请律师500元,二审时我收1000元,这就1500元了,还要请法官"做做"。不值,不仅如此,官司打完了,哥哥弟弟的积怨也就更深了,别管最后谁胜诉,有可能深到一触即发,以后有可能为点小事,兄弟相残。没办法,法制社会了,人的法律意识高了,但是不是什么官司都有打的价值的。

奉劝兄弟姐妹、邻里街坊能够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前几天,案件有了新情况,二审判决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判决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胜诉后的还没有执行,对方当事人就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已立案重新审理。我的当事人又委托我,只要我。

本来接到委托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荣幸,但是我心里很不舒畅,压得我好久,我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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