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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哲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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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0-02-20

答:《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下,前置程序豁免。九民会议纪要第25条又规定,如果不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的,前置程序豁免。关于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提起诉讼可能性,通常表现如下情况:

1)公司相关机关不存在或因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当中,相应的公司机构或有关人员已不在位或不司其职,股东无从提起请求的情形;

2)股东准备起诉对象和按前置程序需请求对象,同受一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

3)应当向其进行先诉请求的董事或者监事本身即为被告;

4)董事会多数成员或者执行董事本身与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利害关系;

5)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本人与所诉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但却可能受到与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控制而失去其独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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