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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道场No.5-车浩教授主讲《阶层犯罪论的司法适用》
更新时间:2020-02-18


2019822日傍晚浙江靖霖昆明律师事务所第五期刑辩道场如期开展,来自昆明等地的律师同仁、检察官、法官以及高校学生等共计80余人到场参加了本次道场。

本次刑辩道场在靖霖刑辩学院云南分院院长武广轶的主持下正式开始,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车浩教授主讲阶层犯罪论的司法适用车浩教授首先讲述了中国刑法的发展史。我国的法律存在着最初的成型,唐律的兴盛,晚清时的衰落,清末民国时向日本学习的变法修律,新中国建立后另起炉灶,向苏联学习四要件理论体系,以及21世纪初逐渐兴起研究阶层犯罪论等时间节点。部分学者在引入阶层犯罪论作出了重大的贡献。阶层犯罪论体系要求按照一定的阶层顺序判断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第一个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其次是违法性最后是有责性,其中前两个阶层可以合并为“不法”。传统的四要件体系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平面耦合,阶层犯罪论体系更具有位阶性。

车浩教授随即结合具体的案例,就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展开讨论,引出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践认定存在标准模糊的问题,通过缜密的体系解释,结合非法拘禁罪的罪状条文及司法解释,比较了中德日等国在立法上的差异,进行了详细精密的论证,深刻剖析“非法占有目的”论证思路。其后,车浩教授强调现行司法中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价值观是值得肯定的,基于此种价值观,多元化的犯罪论体系能够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进以支撑。最后,车浩教授从认识与意志的区别着手,就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裁判倾向变化,指出实践中故意的认定标准不一,进而说明主观意思达到何种程度方成立故意的问题;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出发,详细剖析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交叉时何种行为才能认定为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并结合几个典型的案例详细阐述了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适用。

道场结束,武院长再次对车浩教授的精彩授课表示感谢,同时介绍了靖霖举办刑辩道场的初衷和意义。至此靖霖昆明第五期刑辩道场圆满结束,到场听众纷纷表示收获颇多,车浩教授的授课内容非常充实、全面,本次道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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