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弃车造成的停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龙某诉北京市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
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北京某公司负责北京某高校停车场管理工作。2016年10月31日19时49分,龙某驾驶出租车从该高校南门驶入,19时55分,龙某驾车驶出经过收费岗时,因对停车公司管理员向其索要1元停车费引发争执,龙某遂将出组车停放于该高校大门外,并将车钥匙留置在收费岗亭自行离去,11月7日出租车公司派人员将车取回。
现龙某起诉停车管理公司主张承包金1800元、误工费4500元及滴滴约车网费50元,合计6350元。
一审法院认为龙某驾车驶入驶出该高校的行为表明其已与停车管理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各自享有权利和义务,并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对于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坚持诚信原则予以履行。龙某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停车费,已构成违约行为。其在车辆自由使用权未受妨碍的情况下,任车滞留在该高校门口,导致产生一系列经济损失,属其未适当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导致的后果,其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一审驳回龙某主张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审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