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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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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20-02-17

保底条款无效导致整个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周某诉罗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案

2015年6月11,周某与罗某签订《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周某将在某证券开立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资金200万元交由罗某操作理财,期限为六个月。罗某保证周某资金账户盈利不低于8%,否则罗某自行补齐;若该账户亏损达到10%时,须征得周某同意并向周某提供风险保证金,否则周某有权终止本协议。后发生亏损。

2015年76日,周某与罗某签订补充协议:鉴于罗某操作亏损80万元的现状,罗某承诺在四个月内事先甲方资金账户达200万元,若未到,罗某自行补齐,罗某自愿以房屋担保该协议的履行。后该账户一直亏损。2015715日,周某清仓,清仓后周某的资金账户余额是94000元,故周某起诉主张罗某赔偿损失10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与罗某签订的《理财协议》中由关投资固定收益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性质,该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因保底条款系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导致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无效系自始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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