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I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六十五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七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千份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
《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参考: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額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49.《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不满二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不满一千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0.《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不满五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51.《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不满二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不满一千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2.《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不满五百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关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追诉标准的批复》浙公经〔2010〕303号
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你队2010年6月10日向我总队上报的《关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追诉标准的紧急请示》(杭公经〔2010〕156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有关单位,批复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发生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发布之日即2010年5月7日前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以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追诉标准。
2.《追诉标准(二)》施行后,“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不再作为我省办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的追诉标准之一。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追诉标准(二)》时没有授权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省的数额标准;《追诉标准(二)》也未将非法获利列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件立案追诉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追诉标准(二)》规定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