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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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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相关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0-02-10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冑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相关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

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编、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高法〔2012325

4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贷款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争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贷款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剂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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