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
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猓处罚。
第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刹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四千元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号
第三条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见第一百七十条)
(附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高法刑〔1999〕1号
31.不知道是假币而盗窃,如果窃得假币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未遂)论处;明知是假币而盗窃,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持有、使用、销售、运输假币罪定罪处罚。
32.行为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同宗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