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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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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更新时间:2020-02-10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立案标准》: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参考:

1.《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3人以上的;(2)重伤10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2.浙高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1.刑法115条第一款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2.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⑵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⑶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⑷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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