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参考: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浙高法刑二〔2005〕1号
二十三、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认定
保管是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代为保管是指行为人代替他人保管,其不仅指行为人经他人委托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也指虽未经他人委托而基于某种事实自行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如属代为保管,则表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已合法持有,此时如将财物非法所有,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反之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
67.《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关于运输过程中非法占有运输物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甬公通字〔2009〕172号
一、承运的物品已加封或加锁的,行为人采用去封、去锁等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承运的物品未加封或者加锁的,承运人、押运人将承运物品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