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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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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相关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0-02-09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四)》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四)》

相关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

徇私枉法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二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五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七十五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二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见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第五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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