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审判改革以来,有些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并下达《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双方冷静期。暂且不论该通知书的依据在哪,作为一个立志走婚姻家事业务的专业化道路的律师,我更多的是在思考冷静期和六个月究竟该如何适用?冷静过后如果双方仍然无法和好或者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决?如果判决不准离婚,此时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需要六个月后再起诉,这无疑会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另外,也让双方的婚姻状态事实上持续的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个过程双方往往已经分居,抚养子女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子女有争抢的,有互相推诿的,无疑让孩子的生活和心理陷入一个不稳定的状态。这个期间夫妻之间的财产变动不受控制,家庭经济弱势一方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更加被动。反过来如果冷静期过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否违背《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况且我认为,就该通知下发的背景来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冷静期后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大概很难会出现。
立法的本意总是好的,然而实践中很多做法也让律师很无奈!仍然是就第一次不判离婚这个程序而言,因为当前案件较多,审判压力过大。所以出现了一种变通的做法:第一次起诉后,法官会劝原告撤诉,这样可以尽快的开始计算六个月,省时省力。就我所在地区的法院,对于这个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有的撤诉算第一次,有的算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有的需要送达对方,有的甚至送达都不需要……而我就在这纷繁复杂的情景中斗智斗勇,被无数次劝说过,也被强硬的回绝过,也有法官说你别发表意见,当事人的工作我来做,每到这个时候,我仍然会坚持,还是开庭,下判决吧!在无法掌握标准的情况下,我还是严守规则!
做婚姻家庭律师以来,有过失望,有过挫败,赢过,输过,曾为案件揪心,为不公而愤怒,为新制度的出台而欣喜,为无力改变实践而沮丧!但是仍然选择坚定的走下去,让每个经历婚姻变故的当事人能幸福的离婚,是我一直以来奋斗的目标!!!惟愿更多真正惠及当事人的制度能真正的得到贯彻,惟愿每个家庭都幸福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