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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之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9-12-22

甲与乙系情侣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结婚登记,但是长期共同生活,并已育有一子。

甲因拖欠丙工程款3000万元被法院判决承担偿还责任。在丙持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在法院执行阶段,甲将自有的一辆价值140万元的保时捷吉普车转移登记到乙名下,其中,该车在转让时二手车发票记载价值为60万元。

此时,丙认为,甲与乙转让车辆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因为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早已以夫妻关系长期同居,且生有一子,转让车辆的价格也明显过低,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甲与乙买卖车辆的行为。

本案在法院审理阶段,甲辩称转让给乙车辆的原因是拖欠乙借款20万元,双方达成了书面协议,以该车抵顶拖欠的借款。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甲辩称拖欠乙借款20万元没有证据证明,且借款的本息与买车价也不符。因此,甲转让车辆给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故判决撤销了甲转让车辆给乙的行为。

本案在办理期间,曾经出现过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是认为丙应当按照无效合同起诉甲与乙,因为他们双方的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丙的利益,应属无效;

二是认为甲转让车辆给乙,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属于无偿转让的行为,丙可以起诉撤销甲转让车辆的行为,即行使撤销权。

以上两种意见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在适用时,对于债权人丙而言,一定要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办法。

通过这两种法律意见在实践中举证的难易程度来分析,选择撤销权是对丙最有利的,举证负担相对而言较轻,也会节省法院的审判效率,提高了丙维权的可行性。

从法律适用角度而言,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属于法律条文的竞合,此时,应当以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进行选择,即撤销权的行使是特别法。《合同法》解释一(简称)第25条也规定了,法院是根据债权人的选择来进行审判。

法律适用的效果来分析,只有丙行使撤销权之诉,其所支付的维权费,如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的费用,法院可以予以保护。而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其合理的维权费用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低。

因此,债权人丙对于甲恶意转让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之诉来维权。

类似债权人丙的维权案件在实践中较多。此时,如果债权人无法判断起诉请求如何确定以及举证的范围有哪些时,可以及时委托律师办理案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坚决打击恶意逃债的违法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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