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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是否可以拒交取暖费?
更新时间:2019-12-20

一、取暖达标温度

冬季室内最适宜的温度是1825℃,相对湿度在40%-70%,这时人体感觉最舒适。而我国冬季暖气采暖的温度标准就是根据人们的生理需求而定的,国家标准GB50019200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集中供暖的标准室内温度为18℃±2℃。

1、室温

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2、垂直温差

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

3、水平温差

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二、可以不交取暖费吗

1、根据《物业法》,《供暖条例》你可以到消协,建委主管单位去投诉。但是我们是不可以不缴纳去取暖费的,我们可以进行维权。如果温度差异太大,我们可以要求赔偿。

居民室温16(16)18℃的,按日标准热费的30退赔;

居民室温14(14)16℃的,按日标准热费的50退赔;

室温低于14℃的,全额退赔热费。

日标准热费=市民应该交纳的总热费÷183天。   

居民室温低于18℃时,应第一时间告知供热单位。

接到告知10个小时内,供热单位需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

2、室温不达标的可由质检,消协,公证处及供暖单位和建委等有关部门参加检测。并出具书面鉴定书,并要求赔偿。如果因为室内温暖不够,造成暖气爆裂,家里损坏可以要求赔偿。

附:平凉市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了加强城镇供热管理,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规范供用热行为,保证供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推行方式】 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推行供热系统分户计量节能改造,实行热计量计价,提高城镇供热节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镇供热政策、发展战略,监督指导全市供热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热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城镇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供热价格监督检查和城镇供热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热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国资委、审计、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各有关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辖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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