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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民间借贷案件代理诉讼后终获法院全部支持
更新时间:2020-07-17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8日,被告高**因资金困难向原告朱**借款700000元,《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8日至2018年11月17日,利息按每月1.2%计算。同日原告向被告赵**的账户转入700000元,被告高**在收到借款后又向原告出具收到出借的700000元的借条。

2017年5月31日,被告高**又因资金困难向原告朱**借款600000元,《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0日,利息按每月1.2%计算。同日原告向被告赵**的账户转入600000元。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又要求被告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的期限为2019年5月30日,同时被告高**又向原告出具收到出借的600000元人民币的借条。

借期内被告赵**按季度归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实际归还利息60000元(利息暂时计算至2020年6月1日),现尚欠本息共计1469412.7?元仍未归还。随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凑钱为由未予偿还。

办案经过:

当事人来律所面谈并委托,我对本案做出了相应的诉讼策略,双方对该案形成一致意见,在开庭过程中我作为代理律师发表了明确的代理意见,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1、限被告高**、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截止2020年6月1日的利息169412.7元,本息共计1469412.7元;2020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由二被告继续支付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2、限被告高**、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支付保全费5000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律师提醒:


1.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


  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借条内容尽量详尽,避免欠债人抓漏洞扯皮赖账。


2.大额借款诉讼须知


  出借人仅凭一张大额借条起诉时,还要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否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诉讼时效


  打官司也有时间限制,债权人提起诉讼最好不要错过最佳时间,否则你将丧失胜诉权。


4.无效债权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法院依法不予保护。


5.共同债务


在借款时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字,钱款在经借款人同意后汇入配偶账户,或者事后要求配偶确认该笔债务(通过偿还利息),方便日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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