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涂敬东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11
好评人数
35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新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的变化
更新时间:2008-09-23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五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过于原则导致缺乏可操作性,"申诉难"一直困扰着当事人,也是司法界有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做出相应的修改。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将再审条件细化为十四项具体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第一,继承了原有的启动再审程序的实质条件。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规定的三种应当再审的情况:"(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补充性条款),这些都是对原有法律的继承和沿用。这些条款虽然相对成熟,但是还是存在操作和认识上的困难。如这里的"新证据"是否就是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的新证据,还是其它相关的"新证据"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第二,改造原有条款中实质条件的条款。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就是对原法中"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条款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个变化虽然避免了原法中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模糊性表述,但是对于"基本事实"这样的词汇,在实践中也容易产生争议,我们期待将来司法解释能将它明确,并形成共识。
第三,总结规定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的再审实质条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又可以细分为程序正当化条件和实体真实性条件。
例如,"(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等条款关于质证程序、管辖制度、审判主体、当事人充分参与的规定,可以归结为程序正当化条件条款,这体现了程序法治意识的增强。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等条款关于证据真实性、证据收集、裁判依据方面的规定,可以归结为实体真实性条件条款。

立法关于再审制度的局部调整,再审事由的精细化、具体化,使当事人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申诉才可能为人民法院所接受,才可能引起再审,这样使申诉当事人有了更明确的行为指向,避免盲目地申诉、不停地申诉,造成有些案件反复再审的情况出现,为司法实践的进步创造了条件,虽然修改还有不足之处,但立法的进步,哪怕是一小步的进步,都使当事人受益匪浅。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