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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在哪些情况下,妻子有权要求丈夫赔偿?
更新时间:2019-12-16

只要能认定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妻子作为无过错方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丈夫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并非是通常异议上的第三者或婚外情。

【法律指引】

《婚姻法》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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