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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和“克扣”工资有何区别
更新时间:2019-12-13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之日起,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拖欠和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规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主要有以下三种区别:

一、从合法性的角度而言,拖欠劳动者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合法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费;

2、按照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要求,扣发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

3、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每月扣发20%,剩余部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合法扣发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以上常见的四种情况,是可以合法扣发劳动者工资,除此以外,都属于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从期待可得利益的角度而言,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对被拖欠的工资仍然存在期待的可得利益;而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完全丧失了对可得利益的期待权,劳动者不会得到被扣发的工资。

三、从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而言,拖欠工资适用的特殊仲裁时效,即不受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克扣劳动者工资,提起仲裁请求的条件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超过一年提出,不但用人单位可以合法的进行抗辩,而且劳动者往往会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另外,无论拖欠劳动者工资,还是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不但可以主张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且还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对诸如仲裁申请书、起诉状、答辩状的撰写、立案、保全、申请支付令、调解、开庭审理时的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执行程序无法独立操作时,可以聘请律师办理案件,在律师的指导与帮助下,正确采取维权措施,拿回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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