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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21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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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误区
更新时间:2012-04-01

离婚财产分割误区

  一、婚前财产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婚前财产经过八年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不正确的。婚前财产不以时间为转移,目前来说比较有争议的部分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但女方投入了装修等能使房产增值的,该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婚后财产登记。当事人结婚后,常常会为房产应登记在谁名下产生争议,有些人认为财产在谁的名下,房产就是谁的,其实并非如此。婚姻法规定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获得的财产收益,均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问财产是否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三、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往往会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制裁。因此当事人如有转移财产的想法就必须慎重考虑后果。

  四、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误区。婚姻法修改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经过一定的年限或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后即可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列入分割,在婚姻法修正后已对上述规定予以变更,但很多当事人仍然存有这种误区。
四、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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