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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艳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21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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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误区
更新时间:2012-04-01

离婚误区

  一、认为在离婚开始时,哪方提出离婚,哪方就不能分得共同财产,俗语中"谁提离婚,谁就净身出户。"或者认为哪方先提出离婚,哪方就有过错。其实不然,这种想法是没有相关的法理依据。哪方先提出离婚,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对离婚的需求程度。哪方先提出离婚,只是说明这方对离婚的需求大。能否离婚,还得看法定的离婚标准即是否感情确已经破破裂,取决于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运用的准确及诉讼方案的制定上。

  二、有婚外情就可获得离婚赔偿。通常认为一方有了婚外情,另一方就可以获得离婚赔偿,其实不然,法律上没有使用婚外情的概念,只规定了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情形下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一方仅仅是一夜情或者仅与异性非持续,不固定地共同生活,是不能获得离婚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了婚外情,只能作为离婚的理由以及对方作为离婚的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三、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或分居2年后双方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可见法律规定可以判决双方离婚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不管是多少年以上均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而且在法律上要对分居的事实举证相当有难度,所以建议一般不主张用此事实作为离婚的理由。另外,婚姻关系不存在自动解除一说,婚姻关系一旦建立是受法律保护的,必须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才能解除。

  四、"死也不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即便第一次法院判不离,那么第二次第三次,法院肯定会判离。因此,如果不是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一旦对方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应积极准备应诉,同时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出现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 、损失损害赔偿误区,有的当事人尤其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对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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