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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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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医学律师如何为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保驾护航?
更新时间:2019-11-22

鉴于医疗活动的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医学缺乏是否分明的标准,这与其他侵权损害的泾渭分明是最大的区别。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其不可确定性非常明显。一位优秀的专业医学律师如何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和法学功底在鉴定前收集尽可能完备的病历材料,撰写专业的、详尽的意见陈述,收集相关的辅助证据,对于鉴定结果尽可能符合实际、尽可能实现公平公正则显得至关重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其鉴定内容包括: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4、医疗事故等级;5、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一种最低要求的鉴定方法,只要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考虑实施医疗行为的医疗机构的实际诊疗水平以及当下医学发展的实际水平。这样的鉴定原则做出的鉴定结论往往难以让患者满意,也客观上存在不合理性。

但任何鉴定,都可能会存在鉴定结果偏离实际的情况发生。

首先是人的因素。毋庸置疑,鉴定是由若干个鉴定专家组成。因此个人的阅历、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敬业程度、专业素养等因素均可以影响其对案件的认识和做出结论。因此,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差别很大的鉴定结果的现象并不足为怪。

其次是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对鉴定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材料收集、意见倾听、分析流程、讨论机制等。不同的鉴定机构,其鉴定程序的侧重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案件性质,选择不同的鉴定机构其结果将会出现明显的差异。

最后是鉴定前的准备。鉴定前收集尽可能完备的病历材料,撰写专业的、详尽的意见陈述,收集相关的辅助证据,这些对于鉴定结果尽可能符合实际、尽可能实现公平公正至关重要。

那么,我们该如何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首先,选择恰当的鉴定机构。如上所述,不同的鉴定机构,由于其专业背景、鉴定组织侧重等的不同,不同性质案件,其鉴定结论会出现明显差异。在长期办理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实践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充分分析案情的前提下,选择不同的鉴定机构,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次,重视意见陈述的撰写。鉴定过程是通过调查研究,搜集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就医者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照有关法定标准,判定医疗纠纷的性质,作出就医者有无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医院或医务人员有无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有关的待证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因此在鉴定前对材料的收集、分析,形成专业的意见陈述(包括诊疗经过、过错分析等)对于鉴定而言尤其重要。

一个案件,其诊疗经过非常复杂,往往一个不起眼的细节却变成整个案件非常重要的要素,而这些琐碎、繁杂的诊疗经过却都隐藏在病历中的各个角角落落。鉴定机构承接的案件又往往比较多,就像高考作文没有几个阅卷老师会认真研读一样,鉴定机构的专家不可能花费几十个小时的时间反复阅读、认真梳理。这就需要我们打造一份专业、详尽、层次清晰、逻辑严密的陈述材料。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需要花费几十个小时甚至数周的时间,组织医学团队认真分析、查阅大量资料,用最新、最权威的医学观点对病历进行论证,最终形成意见陈述中的过错分析。那么,这份意见陈述中的过错分析在鉴定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呢?有以下几点:1、提醒作用。不可否认,鉴定专家并非全才,其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均存在局限性,在鉴定过程中会存在“看不到、想不到、不知道”的情况,因此我们的过错分析会起到很好的提醒作用;2、监督作用。由于人的主观性存在,鉴定专家可能会存在“选择性偏袒”的问题,因此当我们把问题摆在桌面上的时候,则此问题便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从而避免鉴定机构有意的偏袒的情形,确保鉴定结论的公平性;3、有利于患方对案件正确进行评价。由于医学的特殊性,患方往往不能对案件本身进行评价,从而出现在鉴定听证会上的一些不明智的陈述,使鉴定方产生不必要的心理上的偏见。

一份优秀的意见陈述,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将会成为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甚至可能会成为扭转乾坤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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