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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胜明律师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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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08-09-19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过去的《立案标准》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新的立案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都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法定数额的应予立案。对渎职行为给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进行规定,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


新修订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犯罪主体的范围。根据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此前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致使渎职罪主体问题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

"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在吸收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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