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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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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取保险金而抢劫、杀人行为的定性
更新时间:2019-11-14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保险诈骗罪 数罪并罚 牵连犯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王志峰、王志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198号)

裁判摘要: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非被保险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非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即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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