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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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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特定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行为的定性
更新时间:2019-11-14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犯罪对象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方金青惠投毒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8号)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投放毒物致死致伤多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在手段、后果上相类似,司法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投毒罪与故意杀人罪分属不同的犯罪种类,区别二者主要看犯罪的客体与主观故意内容。

从犯罪客体上看,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投毒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简而言之,投毒罪指向不特定多数人,而故意杀人罪以特定的人为对象。从主观故意内容看,投毒罪的主体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则具有剥夺特定人生命的故意。在实践中,当某人投放毒物目的在于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而不危及公共安全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本案中,方金青惠主观上是想致特定人简梅芳死亡;方金青忠数次投放毒鼠药均是在简梅芳家中,非公共场所;毒鼠药投在被害人简梅芳所用的食具、茶具、药煲内,非公共所用器具内。尽管实际上有多人误食、误饮了方金青惠投有鼠药的食物、饮品,但这些被害人并非是方金青惠追求杀害的不特定对象,故方金青惠采用投毒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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