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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卿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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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行为的定性
更新时间:2019-11-14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梁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2号)

裁判摘要:故意杀人后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掩盖罪行而书写、投送勒索钱财信件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被告人梁某在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采用勒颈、捂嘴的手段致被害人昏迷,后将被害人丢弃于水沟中,主观上是想杀害被害人。为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梁书写勒索信,但他未去收取赎金。所以,梁在主观上不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而且,梁给王父母写勒索信时,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存在以被绑架人为人质的情况。在客观上,梁在与王争执的过程中采用勒颈、捂嘴的手段致王昏迷,后将王丢弃于水沟中,致被害人溺水死亡,梁并未实施绑架行为。因此,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同理,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梁某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时,故意勒被害人王的颈部,捂王刚的嘴,致被害人昏迷后又将被害人丢弃于水沟中,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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