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担保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批复系个案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性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转自:婚姻家庭与法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系针对具体个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性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一审、二审法院根据2017年2月20日修正补充前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将徐跃全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负担保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秀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