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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婚姻生活不可不知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0-08-20

案例详情



案例


辛某与郎某系二婚,双方均无子女,再婚后也没有生育。结婚之初,双方感情稳定,用心经营家庭生活。但好景不长,生活习惯及性格差异使他们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夫妻二人均没有正式稳定的工作,收入微薄、生活拮据,且郎某有饮酒习惯,经常在酗酒之后实施家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并于2016年11月分居。2017年3月,辛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辛某与郎某虽系再婚,但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只因家庭琐事争吵,一时气愤提出诉讼,尚有和好可能。经过主审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并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决定撤销离婚诉讼申请,和好如初。





上述案例中就是典型的冲动离婚
若不是法官的及时规劝
换来的又是一个家庭的破碎为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积极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减少冲动离婚《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离婚登记冷静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反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该条规定一出,引发全民热议,网友们评论几乎一边倒。实际上,该条规定设立旨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草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双方理性对待婚姻,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重要的缓冲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法条

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除此之外,《民法典》中还新增“家事代理权”目的在于保护无过失的第三人的利益有益于保障交易的动态安全
该条规定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效力,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家事代理权行使规定是:1、代理事务限于家庭日常事务,如:食物、衣着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聘用,亲友的馈赠等。
2、紧迫情形处理的代理权推定。该代理权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张推定有代理权。夫妻一方在紧迫情形下,如为婚姻共同生活利益考虑,某业务不容延缓,并且他方配偶因疾病、缺席或者类似原因,无法表示同意时,推定夫妻一方有代理权。


《民法典》法条 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大额债务共债共签”
民法典》中关于确认共同债务的规则归纳有三个标准:一是合意,最直接的表现就共同签字和事后追认。二是家事代理权,表现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点要求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民法典》法条 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期解读嘉宾





素材来源丨 安徽律协 安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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