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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嫌“套路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侦查
更新时间:2019-11-08

11月7日上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9月,原告吴某向吴江法院起诉被告纪某,称纪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53000元,某公司为纪某还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纪某未及时足额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纪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纪某称当时虽然合同签订的是53000元,但实际到手的就是47000元,另外6000元是装GPS的1500元和其他费用,而且其根本不认识原告吴某, 当初办理贷款的经办人是王某。被告纪某还表示,原告吴某确实向其账户转账53000元,但第二天其就按指示转回去了。借款合同签订后,其每月都按时还款, 2018年4月26日将借款全部还清,收款人是王某,王某还出具了收条。借款还清后GPS装置拆除了,汽车钥匙拿到了,但至今车辆登记证还没有拿到。

吴江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起案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首先,从签订合同的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乙方和丙方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被告纪某明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实收金额与合同金额有出入,即通常所称的“砍头息”,被告纪某在收到47000元后,原告吴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被告纪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与常理明显不符,原告吴某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被告纪某先后四次还款均在约定还款日,在此情形下却要求被告纪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原告吴某仅陈述称他人替被告纪某还了三个月的本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而被告纪某提供的证据均可印证“车贷已结清”,故原告吴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原告吴某开办的公司并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其开展贷款业务显然已超出经营范围。

结合相关事实综合分析判断,吴江法院认为原告吴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套路贷”,是指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乃至人身权利,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实现自身非法利益,各种“套路”花样翻新,制造所谓“证据链条”,试图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实现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非法目的。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者单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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