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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金融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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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司**,男,*族,生于1972年3月11日,住**区好**旅社,农民,电话:18******106。

申请人(一审被告):虎**,男,*族,生于1971年11月5日,住**区**小区对面,居民。

申请人(一审被告):文**,男,*族,生于1980年8月8日,住**区崆**路2号**家属院,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省**市**区四十里铺镇**村。

负责人:李**,该**行长。

再审申请人司**与被申请人平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甘08*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甘08*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将事实理由详述如下,望贵院予以充分考虑:

事实与理由:

一、**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甘08*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文**为本案的名义借款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焦**。合同签订当天借款到账,案外人焦**与唐*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文**在被申请人处借款30万元,虎**、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文**使用15万元,虎**、司**使用15万元。借款由焦**实际占有,申请人司**未在协议上签字,因对方索要好处费亦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同时司**承担保证责任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由焦**、唐*对该笔名义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原审法院在审理时,申请人文**向被申请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三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这通过焦**、唐*与三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起诉时,遗漏本案应当参与诉讼的两共同被告,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被申请人与名义借款人文**及两担保人虎**、司**签订协议时,文**的妻子张**、虎**的妻子任**均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被申请人在起诉时遗漏两共同被告,无形中扩大了本案三申请人的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必须清偿时得以减轻各方的偿还责任。

三、焦**、李**从违法行为中不当获利,同时焦**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理应由两人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签订合同当日,案外人焦**与唐*以共同担保人的身份与三申请人签订协议,借款由焦**、李**实际控制,申请人司**并未实际使用。焦**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刑事拘留,案涉借款应由焦**、李**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四、李**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理应由其承担借款的偿还责任。

李**作为该行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冒名贷款,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涉嫌职务犯罪,情节严重,发放贷款时,可能存在相关职务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三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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