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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分居离婚)
更新时间:2019-11-05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曹**,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0日,**县**镇农民,现住该县***坳里社182号,电话:15596******。

被告:郭**,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0日,**县**镇农民,现住该县***坳里社182号,电话:158293****。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199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93年6月15日在**县中台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因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后二人性格差异较大,常常发生争吵,无法妥善地处理家庭矛盾,以致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育有一子,取名郭**,现已成年。

被告因性情暴躁,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对原告施加暴力并主动提出离婚。被告家人亦对其出手,原告无奈之下自2010年离开后再未回家,双方分居长达10年之久,继续拖下去已无任何意义,同时被告多次以各种形式骚扰导致原告难以忍受。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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