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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独家销售”房主反悔被判违约
李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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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出租房屋因不排除电气故障着火,损失惨重。房东认为供电公司施工后恢复供电未履行告知义务系火灾发生重要原因,遂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送上被告席,索赔各项财产损失合计9万余元。日前,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审结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老宅失火,房东租客损失重


张某在市区有座老宅,乔迁新家后,张某将老宅租给朱某。2017年11月某日下午2点,老宅突然失火,由于家中无人,火势迅速蔓延,邻居见房屋起火,立即报警,消防部门到场处置,扑灭火灾,但房屋内的财产损失较大。经消防部门调查,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卧室酒柜处,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张某和租客见损失惨重,痛心不已。


锁定“真凶”,供电公司成被告


对于火灾发生的原因,张某百思不解,他突然想起供电公司在四天前在门口张贴了公告,因施工维修需要,于当日早8点至晚8点停电。张某心想,供电公司原本在公告的送电时间前提前送电,没有及时告知,而消防部门调查认定火灾的发生不排除是电气故障引起的,他认为必然是因为供电公司提前供电使得电气故障,引起火灾。张某觉得自己找到了火灾“真凶”,便前往供电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遭供电公司断然拒绝。一气之下,张某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损失九万余元。


各执一词,过错原则适用成焦点


审理过程中,张某认为供电公司的供电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在公告断电的期限内,供电公司未尽任何告知义务提前供电,导致电气故障引发火灾,造成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规定,除非供电公司能证明原告故意受损或受损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均应当予以赔偿。供电公司则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供用电合同关系,断电维护后恢复供电并不是高度危险作业,且恢复供电与火灾发生以及原告受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进行赔偿。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该责任承担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以高度危险作业客观存在为前提,张某主张供电公司向居民提供生活用电构成高度危险作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提前送电也不必然产生火灾事故,当天停电区域内也仅发生案涉火灾即是反证,故提前送电与案涉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未上诉。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虽然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该责任承担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以高度危险作业客观存在为前提。电虽然是危险,但是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东西,供电公司对于居民集中区域断电施工,该行为对于一般住户而言达不到高危程度,且供电公司施工前已对该区域内住户予以告知。因此,供电公司在居民居住区域内断电施工的行为对于区域内家庭生活而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本案应当遵循一般侵权的规则原则审理。提前送电也不必然产生火灾事故,当天停电区域内也仅发生案涉火灾即是反证,故提前送电与案涉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家用电器设备门类日益丰富,随之而来的便是逐年增长的用电需求,使用家用电器一定要注意用电安全。此外,每一位公民都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但诉求必须有理有据,只有合理合法的诉求才会得到支持,当个人财产产生损失,一时之气、不辨是非,贸然找个“替罪羊”不可取。
作者单位:海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丁冀
关键字:合同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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